【越乔】获悉,“保交楼 稳民生”又有了重要进展!
4月21日,据人民法院报刊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已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图)
其中,文中明确: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此原则,购房者的权益将得到法律明确的保护,而不是任由开发商或银行说了算。
而此前,在赔偿或权益保护方面的实际操作中存在扯皮,权益维护中主要把建筑商、工程商、设备商、材料商等排在首位。
现在已经非常清晰地明确,购房者和退房者的权益应该受到优先保护。
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
批复提出: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
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
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越乔整理自潇湘晨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