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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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原有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搬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该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确定占地(或拆迁)是否合法,而补偿过低,首先应拒绝在补偿协议及相关材料上签字并拒绝占地(或拆迁)。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三、征收房屋的程序如下: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