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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去年8月正式施行后,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更明晰的法律适用标准。近日,长乐法院首次适用上述规定,发出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了解,叶某(女)与姚某(男)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叶某因受丈夫姚某辱骂、殴打等,多次向派出所报警求助。今年1月,叶某向长乐法院诉请与姚某离婚。法院审理期间,叶某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求助,并于本月向长乐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法院查明,叶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姚某在微信上肆意辱骂她。叶某还提供姚某暴力殴打她和女儿的录像。姚某也曾向叶某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对叶某及其女儿有暴力倾向或暴力行为”。
长乐法院经审查认为,叶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禁止姚某对叶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姚某骚扰、跟踪、接触叶某;三、禁止姚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叶某。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
根据规定,若姚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日前,长乐法院协同当地乡镇妇联、居委会工作人员上门调解,同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送达叶某、姚某、当地乡镇派出所、妇联以及居委会。该人身保护令将由当地派出所、妇联、居委会协助执行。(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刘云)
来源:福州晚报